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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98章 若职掌不明,贪墨成风,则邦本摇矣

卷首

《大吴新政典》载:\" 德佑十八年春,帝纳谢渊,颁《开中定策》,革三法司包庇之弊,立三司会签之制,史称 ' 法不阿贵 ' 之始。*如′文^网` ^最¨新/章·节\更′新·快,\" 当德佑帝的朱笔穿透绢本时,太和殿的梁柱间,仿佛回荡着泰昌年间未竟的改革余音 —— 盖因新制非凭空而来,乃承先帝遗志,破当前积弊,终成国法高于宗室之局。

\"夫天下者,陛下之家也。

人未有不顾其家者,内外臣工有官守、有言责,皆所以奠陛下之家而磐石之也。

若职掌不明,贪墨成风,则邦本摇矣。\"

《开中定策》

德佑帝的朱笔在桑皮纸上疾走,墨迹如刀划破旧制的阴霾。《开中定策》全文共七款。

\" 第一款:开中纳马事,悉由太仆寺直管,设提举官三员,分掌验马、核引、记账,官秩正五品,由皇帝亲选,三年一换。

第二款:盐引底册需内阁票拟、户部勘合、玄夜卫监印,三司会签方得生效,缺一不可。凡私印盐引者,凌迟处死,家产入官。

第三款:三法司堂官每月需将盐引流转账册抄送都察院,由巡盐御史复核,发现涂改者,以通敌论。

第四款:边军战马采购,需太仆寺验明马印、兵部核明军籍、户部支给盐引,三方文书同存于 ' 九边盐马库 ',岁终由内阁稽查。

第五款:晋商商号需在户部注册,每笔盐马交易需录入 ' 飞票 ',注明马价、盐数、交易双方,玄夜卫每季抽检,发现空票者,商号永禁经营。

第六款:宗室不得干预盐马事务,凡私托盐引、私购战马者,废为庶人,宗人府若包庇,府尹同罪。

第七款:本策自颁行之日起,替代泰昌元年以来所有盐马旧制,有敢阻挠者,以谋逆论。\"

谢渊捧着绢本的手微微颤抖,第七条墨迹未干处,恰与泰昌帝《平虏十策》中 \"盐马归一,法不容私\" 的笔迹形成奇妙呼应 —— 这不是割裂的改革,而是跨越两朝的制度接力。

奉天承运皇帝,诏曰:

朕闻国之治乱,系于吏治;法之张弛,关乎民心。近查王林余党勾结宗室、通敌谋逆一案,桩桩件件,触目惊心。前有三虎(许显、张诚、李嵩)朋比为奸,后有王林五虎五彪助纣为虐,代王萧灼徇私包庇,皆为国法所不容。今朕奉天讨罪。

昭告天下:

所谓五虎者:

冯忠(前镇刑司指挥使):私造磁石马印,通敌瓦剌,以涿州铁砂换战马,罪当凌迟;

周龙(晋北私矿主):掌飞鹰厂财权,以盐引易瓦剌药材,杀戮边民,罪当凌迟;

许显(刑部尚书,已伏诛):为虎作伥,构陷忠良,典刑已正;

张诚(户部侍郎,已伏诛):侵吞盐引十二万,资敌养寇,凌迟已行;

李嵩(大理寺卿,已伏诛):炼瓦剌毒箭,残害御史十七人,赐死已毕。

所谓五彪者:

赵全(兵部侍郎):为五虎传递密信,泄露边军布防,斩立决;

范永斗(晋商首领):私运私铁入瓦剌,账册载其分赃银七十万两,斩立决,家产抄没;

王显(礼部尚书):为代王私通瓦剌牵线,削职为民,流放三千里;

刘迁(镇刑司缇骑统领):掌飞鹰厂死士营,杀害王林旧部灭口,凌迟处死;

孙泰(太仆寺少卿):伪造马政文书,助五虎冒领马价银,斩立决。

以上五虎五彪,或掌刑狱,或主财货,或通敌国,皆王林私党,盘根错节十余年,致使边军缺饷、盐引混乱、瓦剌寇边。¢搜???搜-?ˉ小ˉe说??网3#: <首3发^今尽数拿办,以儆效尤。

代王萧灼,身为宗室,不思辅国,反与五虎勾结,私藏飞鹰纹马印(编号肆),为其传递密约,包庇张诚贪腐,实乃 “宗室之蠹”。朕念其为泰昌帝侄,免其死罪,废为庶人,圈禁大同高墙,永世不得出。其府中私藏之《开中纳马舞弊图》及瓦剌密约,着玄夜卫抄没入档,昭示天下。

太仆寺直管开中纳马,凡战马采购、盐引发放,需内阁、户部、玄夜卫三司会签,缺一不可,编号存档,每月奏报朕前;

三法司堂官每三年轮岗,吏部考核以 “祛贪、锄奸、保民” 为要,有包庇者,同罪连坐;

宗室不得干预边政、私通外商,凡违此者,轻则削爵,重则处斩,永废 “宗室议刑” 之权;

王林私矿(涿州、晋北等处)尽归国有,设 “矿冶司” 专管,产出铁砂只供军器监,严禁私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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